(通讯员:朱达)2019年6月3日下午,“问津尚法书院·经典读书交流会”本学期第二期活动在我院二楼204教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我院蔡科云教授、蔡大顺老师召集和主导,2017级、2018级法学专业研究生参加,法学系副主任徐梦醒老师出席了此次活动。
读书交流会正式开始之前,蔡大顺老师对本次活动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蔡老师指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方法属于一门技艺,一种适用法律的技艺。法律方法论则是涉及法律适用方法的理论。如果说法律如同产品,那么法学方法论则是“产品说明书”,告诉法律适用者应当怎样适用法律,就像产品说明书告诉用户应当怎样使用产品一样。方法论虽然不阐明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方法往往决定着使用者的理解,如同游戏规则决定着游戏的结果。”
读书交流环节,首先由2017级法学研究生梁炳琦为大家介绍了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一书。该书是卡尔·拉伦茨在回应各种学术挑战中形成的重要著作,由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梁炳琦指出,书名中的 “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法学对“价值取向”的思考发展出了一系列方法,通过借助这些方法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
接着,由2018级法学研究生龚玉洁为大家分享了奥地利著名法学家恩斯特·A.克莱默的《法律方法论》一书。作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呈现出不同的方法。它主要是指解释者(尤其是法官)在查明法律规范的意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的学说。该学说一般泛称为法律适用方法。龚玉洁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法律(适用法律)必然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而由于每个人的思维方式、理解水平及接受法学教育的程度不一,所以解释法律也会存在“不同的法官解释结果不同”。在克莱默这本《法律方法论》中,她并没有找到解释法律的统一标准(因为没有统一标准),但是她掌握了基本的解释原则:克服个人的纯主观判断,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参考先前的司法判决,并充分考虑立法目的及立法价值,平衡个案正义与实质正义。
在师生交流环节,蔡科云老师从法律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法治方法论、法哲学方法论这四个方面深入探讨了“方法论”作为法科学子理解法学、认识法学的重要工具,提出读书是获取人生高贵的最低门槛。徐梦醒老师从自身的学习经历出发,分享了自己初入法学到深入研究法学的读书感悟,鼓励大家由浅至深的了解、深挖法学经典著作的内在魅力。蔡大顺老师在上述两本书的基础上,向大家推荐了更多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经典著作,并重申了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者的重要性。2017级法学研究生朱达认为,“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不仅仅是为司法裁判提供助力,更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发现一些现行法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