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覃晓玲)为加强同学们对于刑事法律实务的认知,提升学生法律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3月23日下午,我院2015级法学班、2014级电商法班以及2015级法学辅修班120余名学生在法律系江岚老师带领下,来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旁听一起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
3月22日下午三点,在青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郑重宣读完庭审秩序后,“郝某某放火案”正式开始审理。由于此次旁听涉及人数较多,为了给湖大学子更好地展示本案的证据环节,青山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特意安装了一个投影仪以便于在审理过程中做多媒体示证。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诉方准备充分,共出示了四组证据,从现场勘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进行证据展示,就犯罪动机、犯罪事实、犯罪侵害结果等方面集中论证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不特定的多数人陷入危险境地,具有社会公共危害性。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后,合议庭进行合议并对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被告系初犯,符合自首条件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过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结束后,江岚老师和2015级法学班学生魏钲芝和熊成林接受了湖北日报记者的采访。江老师向记者介绍道,此次活动从与青山区法院刑庭的法官们探讨案件的选取到实地组织学生观摩庭审,都是我校开展刑事法学实务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我校开展“荆楚卓越法律人才”协同育人计划的一部分。2015级法学班学生熊成林就审判依据在法学理论界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官以什么为标准在实践中去审理的问题向当庭法官罗法官请教,罗法官指出,“法院审理案件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科学生在学习理论的过程中应打好法学理论基础。一种成熟的理论,更具有普适性的现实价值的时候就会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建议法科学生应多参与法学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用活理论知识。”